贾*弟(身份证号码330325********1019):
你于2024年12月04日08时51分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通过电子监控查获。经排查,民警于2024年12月05日16时10分将停放在沈岙工业园的浙C72MM0小型面包车查获,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2059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2月04日08时5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72MM0的小型面包车行至仙岩街道104国道丽岙卡口北向南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交警通过电子监控查获。经排查,民警于2024年12月05日16时10分将停放在沈岙工业园的浙C72MM0小型面包车查扣。
经查实,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1月24日在温州市文成县交通警察大队因2024年01月12日及2024年01月24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两次),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文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2823001454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打印件、文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28230014548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打印件、涉案车辆及人员照片、交通电子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合并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