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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5-01-03 14: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瑞公交告字〔2024〕第04045号

被告知人:李*旺     身份证号码:330325********3617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25日12时47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05776881727712-0116)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降街道垟头村飞马线,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 65010678 ,联系人: 卓警官、蔡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瑞平加油站旁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