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旺(居民身份证:330321********3614):
本单位于2024 年11 月06 日受理的张*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 年11 月06日20时18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605D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龙湾区机场大道516号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49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9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明,你无从轻从重裁量情节。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温公(交)行罚决字〔2015〕第3303032300329072号决定书网上打印件、电话告知记录登记表、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处罚依据):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10日后视为送达,送达后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龙湾公安(分)局 王警官、朱警官,联系电话0577-86631073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