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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裴*伟)
日期:2025-01-07 15: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裴*伟 身份证号码:432427********2458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28日20时1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ZY6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枫线段-24公里100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1600元的处罚,记13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