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330321********18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09日16时13分,你驾驶无号牌(电机号:2007001569)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微型载客汽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与金川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证人杜*义的陈述材料、第330311420240006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8568119、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黄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