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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冶)
日期:2025-01-07 17:2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冶 身份证号码:422825********0257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03日09时41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H9PHBGFZXPA02517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径瑞安市瑞光大道拱瑞山路路口处时,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元。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