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娟,性别:女,准驾车型:C1,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5321,于2024年10月12日15时22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D556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京岚线上行1951公里165米处地段,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罚款42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码:3303812301434523),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5128802,联系人: 张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