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楷(身份证号码330321********271X):
你于2024年05月18日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扣留LW190555的车辆,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02811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定路与东嘉路交叉口南侧永定家园东门,联系电话:86379800、86858122)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