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武,男,身份证号码420222********6115,于2024年12月16日17时15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与杏花路交叉路口处驾驶电机编号为1609778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开具的编号为温汽学[2024]技鉴2929号鉴定意见书、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0443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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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