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远(身份证号码 4228021995****3913):
你于2025年01月07日23时23分,在惠民路进月乐东街北133米,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1445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07日23时23分,驾驶号牌为浙CZL7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惠民路进月乐东街北133米,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 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 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 分)。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二千三百元罚款的处罚。
拟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 130084 周警官 13019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