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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蔡*华)
日期:2025-02-13 11:0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 蔡*华        身份证号码: 330326********4212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1月1日16时15分许,你驾驶号牌为浙CB101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马屿镇吉南村路口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通知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现场车辆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强制险保费的两倍罚款)。你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420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81732,联系人:蒋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马屿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