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漆*文 身份证号码:522422********3010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无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18日20时2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B5LU66的小型轿车行至云周街道杏里村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强制凭证、身份证明、网上查询信息、电话通知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元件、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0mg/100m,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 66810886,联系人: 黄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仙降街道繁荣大街98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