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隆,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03********0618,于2024年11月26日17时34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1B6V5的小型轿车行至龙永路出龙江南路北36米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因多种方式无法联系送达处罚决定书,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联系人:林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