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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郭*寿)
日期:2025-02-13 16: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郭*寿,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3303241965****547X,于2024年11月18日15时08分,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U9T32(经鉴别)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双南线梧慈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郭*寿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郭*寿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2778号鉴定意见书、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3252)、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郭*寿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郭*寿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伪造的浙CU9T32号牌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郭*寿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452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2月05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5229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