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5年02月05日依法作出温瓯公(交)行罚决字[2025]0031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季警官 031795;蒋警官 130367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