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雁(330327********7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15日15时45分,你驾驶浙CD337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龙港市228国道与灵龙大道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最大允许总质量:31000KG,卸载前车货总质量:43650KG, 超载4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过磅单、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伍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