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春 身份证号码:362330********4311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9月30日18时16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8N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安市瑞光大道拱瑞山路口,实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在路口超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你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户籍资料、你的询问笔录、受害人孙任秀的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海所[2024]临鉴字第1056号》)、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你实施在路口超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造成致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12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造成致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毓蒙路上东路口交警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