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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程*才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14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程*才(360424*******37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08日20时55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车架号为XC20062969的电动三轮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北大道与昌新路交叉口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01月20日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你驾驶的车架号为XC20062969的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查实,你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低速电动三轮车 ,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十五日内未到案接受处理,现缺席裁决。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鉴定文书(温汽学[2025]车检60号)、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 ,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77-66966565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公安局政务服务中心(瓯嘉汽车商业广场东首一楼)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