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关于对罗*魁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5-02-17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罗*魁(身份证号:360************579 )

你于2025年01月14日12时35分, 在桥头镇壬田大街351号地点, 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 330324399083532 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 2025年01月14日12时35分, 驾驶号牌为浙CRB953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桥头镇壬田大街351号附近处,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被民警查获。 车牌号为浙CRB9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处达到报废标准公告作废的状态。经查实你驾驶的浙CRB953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摩托车类型,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其他证据材料,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

1: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缺席裁决)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 500 元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 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收缴相关物品(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 分)。

2: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你作出罚款 50 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1 分)。

3: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拟对你作出罚款 20 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 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3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57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收缴相关物品(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