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兰(420623********5565):
你于2024年12月05日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642551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2月05日18时21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东瓯渔港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