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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柳*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5-02-17 17: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柳*(身份证号341221********627X):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10日受理的柳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10日0时12分,你驾驶浙CM1G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往仰义方向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属于从重裁量情节。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 130843   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