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周(身份证号532129********1137):
本单位于2025年01月01日受理的孙*周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1月01日20时19分,你驾驶车架号发动机号均损坏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路口前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8K702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