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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方*可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17 16: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方*可(身份证号码330327********735X):

你于2025年01月17日14时15分许,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15616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二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1月17日14时15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71NU5的小型轿车,在飞霞南路全季酒店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你没有从重裁量情节,也无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查回复函、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工作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孙警官 警号130990;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