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杨*书 身份证号码:330325********3337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 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07日13时00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云ACF101的小型轿车,途径瑞安市锦湖路瑞中对面处时,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为注销可恢复状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的驾驶证符合注销可恢复状态,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驾驶证为注销可恢复状态),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云ACF101的小型轿车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云ACF101的小型轿车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 ,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