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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琪)
日期:2025-02-19 16:2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琪        身份证号码:330381********5039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1月21日10时27分许,你驾驶号牌为浙C7L9G8的小型轿车,行至瑞友线(G322)下行33公里309米处,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你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通知记录、现场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你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81732,联系人:蒋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马屿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