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身份证号:342123********2167):
你于2024年10月19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当时车架号为LS1901031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3011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接受处理,2024年12月13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399113011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身份证 √保险单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三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