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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尹*春)
日期:2025-02-20 16: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尹*春,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423********2957,2024年12月01月22时05分驾驶悬挂车号牌为浙CRH703(经鉴定号牌为真,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车架号前部字符磨损,后部字符为02290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安心公寓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0元,收缴浙CRH703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3500元,收缴浙CRH703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5年02月06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60222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