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强(3303241975****3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4日10时4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豫DE228R的小型轿车行至S208省道永嘉县南城街道绿嶂村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驾驶证信息、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7259110,联系人:汪乘松
单位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621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塘交警中队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