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对孙*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20 17: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孙*(身份证号码:342327********7232):

你于2024年5月1日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3209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1日20时1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辽PN3810(车架号LVJHDMZA9H1002143)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学员路河庄村委会前处时,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辽PN38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温汽学[2024]技鉴2846号鉴定意见书、宁康宁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69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辽PN3810),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辽PN3810)、处罚款20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3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3分,你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你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