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岭(身份证号:411325********0735):你于2025年01月20日10时02分,在瓯海大道高架近龙腾南路西向东下匝道处地点,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669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20日10时02分,驾驶号牌为浙CA30570的小型轿车,行至瓯海大道高架近龙腾南路西向东下匝道处附近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拍摄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1: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郭祺031517、姜小宝130164
联系电话:0577-86382625 0577-863588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