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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叶*飞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24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叶*飞,(330326********34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叶*飞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9月12日08时02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1330120)途经平阳县萧江镇鹤湖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