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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高*开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24 16:4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高*开(身份证号码532128********035X):

你于2025年1月15日16时25分,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03952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16时25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X202003088002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惠民路绣山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车辆照片打印件、温汽学[2025]技鉴5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二千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工作日)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叶警官 警号13008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