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顾*信)
日期:2025-02-26 17:3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顾*信,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522401********3211,2024年11月29日20时0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悦丰嘉园附近处驾驶悬挂车号牌为浙G0M232(经鉴定,号牌为真,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车架号为LC6PCJK8140001013(经车架号倒查,实际号牌为苏F1D841,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苏F1D84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苏F1D84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1170元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5年02月11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02100818723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