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周*文 身份证号码:3325********8235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03日10时11分许,你驾驶车架号磨损的蓝色保时马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乐清市城东慎海南路前进路南7米时,你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22,联系人:夏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西路157号市区交警中队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