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利(342123********47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15日13时53分,你驾驶无号牌(自编号:9507725)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六路滨海一道至杨柳路之间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检测含量为:206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驾驶无号牌(自编号:9507725)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网上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视听资料、温天正所[2025]毒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原件及复印件、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原件及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206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68119,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缪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