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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林*远)
日期:2025-02-27 16: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 林*远  身份证号码:330325********4051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4日15时3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S18110312)行至104国道飞云江大桥南,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4mg/100mL,标准值 :20mg/100mL)(17124)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 )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3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 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上东路路口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