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0017,于2024年12月28日02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93MA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瓯海区梧田街道瓯越大道金温铁路桥下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胡*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胡*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我单位于2025年02月18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5489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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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