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港(身份证号码:412326********3617):
你于2024年12月10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3521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10日7时43分,你驾驶号牌为赣F55Z60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秀浦路瓯海大道南辅道南21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其他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1000元。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