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利,(330326********2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04日12时06分,你无号牌(车架号:SN201908225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径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飞鳌大道与万祥路路口,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实,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属于从重裁量情节;你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主动赔偿对方,积极参与调解,车辆为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有三个从轻裁量情节,两个从重裁量情节,缺席裁决。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原件、血液提取笔录、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电话通知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记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类型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拟作出罚款2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当事人(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联系电话:0577-5810962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