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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关于对纪*豪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05 10:42 浏览次数: 来源:综合室 字号:[ ]

纪*豪(身份证号431121********0435):

  你于2024年12月06日21时02分,在龙湾区龙永路265号前路段,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540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 2024年12月06日21时02分, 驾驶号牌无的经鉴定为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 H9PHBGFZ9PA013146),行至龙湾区龙永路265号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乙醇检测含量为2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温汽学(2024)车检4318号鉴定意见书、温天正所(2024)毒鉴字第334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对你作出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031293、潘警官 130079

  联系电话:0577-865737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兴华路消防西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