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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黄*亭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2-05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亭(330324********2419):

你于2024年12月16日12时42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4558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6日12时42分驾驶车号牌为无,车架号码为HP2010A4166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涂上路温金路东24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24)技鉴2989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