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龙(330302********2017):
你于2024年12月25日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63776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2月25日12时48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解放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造成事故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12元的处罚,记1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