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东(330325********591X):
你于2024年11月30日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44845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30日11时5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仰义高速周岙底隧道内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2、对作出行政处罚: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