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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李*敏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05 15:48 浏览次数:19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敏(身份证号码4312292006****0040):

你于2024年12月31日19时30分,在学院路金桥路口,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1617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2月31日19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GN950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学院路金桥路口, 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保险单(电子保单)打印件、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网上相关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一百二十元(保费的二倍)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四百二十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130084;周警官13019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