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王*田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2-05 16: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田 身份证号码(3421261962****3858):

你于2025年01月08日15时22分,在车站大道学院路口,因交通违法交通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16050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08日15时22分,驾驶防盗备案号为LC27223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车站大道学院路口,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130084  周警官 13019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