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涉案财物公告
车辆领取通知书(洪*敏)
日期:2025-02-06 17: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洪*敏(330325********751X):

你于2024年9月14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号牌为鲁QU122N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9748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4年12月5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19748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拖车年审

前往四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