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坦(身份证号码34122219******5537):
你于2025年01月01日15时13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J3J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至宁波路出景德东路南228米处时,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了该车辆。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0970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一中队(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过境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