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5224251980****5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08日20时4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R6J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星海街道滨海六路滨海一道至滨海大道中间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63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你的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12月18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车辆为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短信通知记录、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现场查获视频、呼气酒精测试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50元的处罚。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刘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