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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洪*敏)
日期:2025-02-06 17: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洪*敏,男,准驾车型://,身份证号码:330325********751X,于2024年9月14日18时59分,驾驶号牌为鲁QU122N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福州路当家物流园前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1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436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联系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