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身份证号码362228********261X):
2024年12月12日08时51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1876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茶山环山路出瓯越大道西43米处,涉嫌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3572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08时51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2BB15535AB107633(经查实际号牌为湘G2C7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茶山环山路出瓯越大道西43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止2024年03月04日)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发动机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湘G2C732普通二轮摩托车。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
你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2月06日